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配备与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