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依法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