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数字化智慧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使用。

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数字化智慧化管理系统提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水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归集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信息,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