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不得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得挪用、侵占或者违规支出集体所有的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