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权份额可以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也可以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赎回。

受让方、受赠人所持收益权份额占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收益权份额的比例不得过于集中,具体比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