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二)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是,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