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因交通事故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涉及县道的,应当及时通知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及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