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九条有效本市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