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工会代表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技能人才待遇、女职工权益维护以及职业培训等事项,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代表性企业可以就前款事项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未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