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档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