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档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