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四十六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数据,按照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要求及时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数据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