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档案馆应当制定档案利用制度,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档案。

国家档案馆应当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原件一般不外借。因工作需要外借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外借档案的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