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登记统计制度,将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档案数量、查阅利用等情况,定期报送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统计数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