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归档的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集齐全、规范整理,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本单位的归档范围,经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核。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