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烟草专卖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烟草专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能源、邮政管理、海关、铁路、气象、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烟草专卖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