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