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第九条有效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四)村民委员会;(五)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