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五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第三十三条有效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并在农业普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有关农业普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农业普查资料部门间共享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