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农业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农业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农业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农业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农业普查资料与农业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农业普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