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按照规定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