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军队所属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统一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