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标准的实施。

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定期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需要解释的,由发布该标准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