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包括自治区地方标准和州(市)地方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食品、药品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