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