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三十条有效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变更登记的理由。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