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有效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