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第九条有效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