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