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