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