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养老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家庭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