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