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服务事中事后监管,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养老服务活动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涉及资金、运营秩序和突发事件应对等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对养老服务领域虚假广告、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强化风险防范、预警和打击;对发生虐待老人、非法集资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养老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