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规范管理。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其个人隐私。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并依法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