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规范管理。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其个人隐私。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并依法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