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富硒农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硒资源保护体系,对各类硒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开展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对硒资源保护和利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依法查处破坏硒资源的行为,促进硒资源可持续利用。鼓励富硒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符合生态保护的方式,按照市场配置原则开发利用硒资源。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