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富硒农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编制专项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富硒农业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富硒特色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富硒农业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