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自主办会,保障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开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