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本市建立完善行业协会商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要活动、开展涉外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时限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