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本市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交流合作的指导与服务,推动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提升国际经贸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支持其依法参与多边双边及区域经济合作的经贸对话合作机制或者加入相关国际组织。

鼓励外国商会落户本市。外国商会在本市依法开展活动的,为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便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