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业务发展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在浦东新区开展自贸离岸债业务及相关促进保障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自贸离岸债是指境外发行主体通过登记托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登记托管,主要面向境外投资主体发行、按期还本付息、可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