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申请时,发现申请人未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申请人未取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许可,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