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大型商业综合体和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集中区域,可以组建消防安全区域联防互助组织,负责建立完善区域联防制度和通讯联络、应急响应机制,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活动,火灾发生后及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自防自救,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