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运营主体,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加强防火巡查、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管理规定,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换电,在站点设置集中停放场地以及充换电设施。
新建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鼓励既有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