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加强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推进心理健康相关专业建设,就心理健康重大课题开展协同攻关,提升对学生心理健康的专业支持能力。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