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医教协同机制,指导学校与医疗机构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组建学生心理健康专家团队,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分析研究。探索医疗机构延伸服务学生心理健康的工作模式。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