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制度,组织教职工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培训,指导学校配备专职和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专业发展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