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三星村遗址保护区域内参观游览,拍摄影视作品、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开展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服从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的引导和管理。

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制定遗址开放管理规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科学核定游客最大承载量,制定游客流量控制预案,优化参观线路,确保游客和文物安全。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