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管理,对学生用餐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选择校外供餐单位的,应当建立引入和退出机制,择优选择。

学校食堂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符合营养需要和口味需求的食品,建立供用餐沟通机制和预订餐服务机制,制定品种多样、数量适宜、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食谱并提前公布。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