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二十条有效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