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因婚嫁来到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优先报入户口,并在生活、就业和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

因婚嫁由外地到本市乡镇企业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的探亲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