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第十八条有效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对于保持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应当予以尊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