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对于保持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应当予以尊重。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